发布者:韩小庆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情况:
·张某某于20XX年X月入职A保险公司,岗位为保险销售。
·双方签有期限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张某某在两个考核周期仍无法达到A保险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A保险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X月,A保险公司以张某某违反《基本管理办法》中客户经理季度考核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X000元。
·张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张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A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无效、解除程序违法、业绩考核不达标不等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
·张某某还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加重了其举证责任。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仅依据《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客户经理季度考核的规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0000.00元(根据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
一审情况:
·王某某于20XX年X月入职A保险公司,岗位为保险销售。
·双方签有期限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及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同样约定若王某某在两个考核周期仍无法达到A保险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A保险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X月,A保险公司以王某某违反《基本管理办法》中客户经理季度考核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X000元。
·王某某同样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王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驳回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与张某某类似,认为A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无效、解除程序违法、业绩考核不达标不等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
·王某某还提出A保险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信赖利益。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A保险公司仅依据《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客户经理季度考核的规定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0000.00元(根据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且王某某主张的金额不高于法院核算金额)。
综上所述,两个案件均因A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而被二审法院改判为违法解除,并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