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小庆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被告:B、C
·立案时间:20XX年8月1日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出庭情况: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C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A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X00,00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5%计算)。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X00,00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
3.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B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与A相识,并从A处借款。
·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借据》,C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
·A于当日将X0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B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B出具《收条》。
·借款期限已到,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20XX年X月X日,B(借款人)与C(共同借款人)向A出具借据1张,明确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同日,A分两笔向B名下指定账户转账共计X00,000元。
·同日,B向A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
·A提交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支出情况。
·C、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连带偿还借款本金X00,000元。
·C、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以X00,00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5%计算)。
·C、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连带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9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C、B连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