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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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百万工程款拒不返还 司法鉴定锁定造价追回损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静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129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 A 公司与被告 B 分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 B 分公司承接某古城项目弱电及消防报警工程。合同签订后,B 分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双方亦未进行最终结算。
后 A 公司财务向 B 分公司支付1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发现工程款存在超付情形,A 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已完工工程造价仅为 52273 元,A 公司超付工程款 947727 元。
B 分公司、B 公司及负责人丙均抗辩:A 公司并非适格原告、涉案合同为后补、100 万元系支付多个项目工程款、丙个人不应担责等,拒绝返还超付部分。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 B 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A 公司超付工程款947727 元及相应利息;
如 B 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 B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驳回 A 公司对被告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评估费 1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B 分公司、B 公司负担。

三、案件难点

主体资格争议大

被告方全程抗辩 A 公司不是实际发包方、仅为走账主体,否认 A 公司原告资格,案件首先需解决合同相对性与诉讼主体认定问题。
工程款金额悬殊
A 公司已付 100 万元,而鉴定已完工程造价仅 5 万余元,差额巨大,被告主张该款项系支付多个项目工程款,事实认定复杂。
合同签订与履行存在争议
被告主张案涉合同为事后补签、施工范围与工期均不属实,对施工事实、付款性质均提出异议。
责任主体认定复杂
案件涉及分公司、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三方,需区分分公司责任、总公司补充责任、个人是否担责,法律关系多层。
票据贴息与利息起算点难确定

100 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产生的贴息由谁承担、超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均为争议焦点。

四、刘静律师办案思路

锁定合同相对性,确立原告主体地位

以书面《安装施工合同》为核心证据,明确 A 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依法享有主张工程款结算、返还超付款项的权利,直接驳斥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
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固定关键金额
针对双方无法达成结算的情形,及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确定实际已完工程量及造价,为计算超付金额提供权威依据。
厘清付款性质,排除其他项目干扰
严格区分本案合同项下工程与被告主张的其他工程,对被告提出的 “一并付款” 抗辩,指出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其他项目可另行主张,聚焦本案审理范围。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依据《民法典》中法人分支机构责任规定,主张先由 B 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 B 公司补充承担;指出丙系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诉讼请求精准、法律依据充分。
合理主张利息、保全、鉴定费用

明确超付工程款必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依法主张利息;同时主张为维权支出的评估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五、刘静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超付工程款返还纠纷,核心在于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款的最权威方式,也是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
首先,书面合同是认定合同主体、施工范围、权利义务的核心凭证。即便被告主张合同为后补、存在其他口头约定,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仍以书面合同为准。
其次,工程未完工、未结算是建筑领域常见纠纷形态,一方已大额付款后极易出现超付风险。本案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客观、中立地确定了已完工程造价,从根本上解决了 “应付多少” 的核心争议。
再次,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法律规定明确: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可先由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即总公司承担,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保护债权人、防止分支机构逃避责任的立法目的。
最后,本案提示建筑企业:工程款支付必须坚持 “先结算、后付款” 原则,大额付款前务必确认工程量与造价,避免因提前付款导致超付、后续追款困难。同时,签订书面合同、留存施工资料、及时进行结算,是防范工程款纠纷的最有效手段。

刘静,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日照市总工会律师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调解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刘静律师从事FY工作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土地纠纷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1371120********27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