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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榕律师刑事案例|“日薪 500 ”的掩隐罪一案,全程八次会见深挖从轻情节,成功争取大幅从轻量刑

发布者:文兴榕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文兴榕律师全面介入辩护,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围绕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展开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陈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案件背景
  被告人陈XX,离异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自身确诊Ⅱ型糖尿病需长期注射胰岛素,此前经营生意失败背负巨额债务,无稳定收入,多重生活压力下急需资金维持家用、支付药费与子女教育开支。2026年3月,陈xx刷短视频看到“日结500元、包食宿路费”的异地帮带兼职,轻信对方说辞,按指令从a地前往b地,佩戴口罩、帽子、随身摄像头伪装后,当场收取被害人15万元诈骗现金,清点完毕尚未转移交付便被民警现场抓获,全程未领取任何约定报酬,涉案赃款已全额发还受害人。
  案件处理
  一、辩护思路的选择:为什么做罪轻,而不是无罪?
  全面阅卷后,我们面临一个关键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主观不明知"确实是个可能的无罪辩点。但冷静分析证据后我们判断:专用手机、加密软件、伪装装备、异地交接、日薪500……这一系列反常因素叠加,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无罪辩护空间非常有限,强行做还可能影响量刑。加之陈立本人有明确认罪意愿。经反复权衡,我们确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全力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二、四个核心辩护方向
  (一)论证犯罪未遂。掩隐罪只有在行为人实际完成转移、导致赃款脱离司法机关控制时才既遂。本案中陈立接过现金后仅在现场清点、尚未离开转移即被当场抓获,15万赃款全程可控,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确认坦白情节。他到案后完整交代全部事实,供述稳定、无翻供,并主动配合指认现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
  (三)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全程释法说理,陪同当事人自愿签署具结书,稳固悔罪情节。
  (四)讲透酌定情节。从地位作用--末端"工具人",主观恶性--初犯、生活所迫,危害后果--赃款全额追回、未获利,家庭情况--独自抚养两娃、身患疾病。四个维度,全面阐述从宽理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多项意见:认定犯罪未遂、认定坦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酌情从轻。最终判决:陈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相较于15万元的涉案金额,这已是法定幅度内的显著从轻。
  法律评析
  一、什么是掩隐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俗称"帮坏人藏钱转钱"。与"帮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介入阶段和明知程度。
  二、为什么本案不是诈骗共犯?在"取现回U"模式下取手极易被认定为诈骗共犯(15万属数额巨大,量刑远不止六个月)。区分关键看三个维度:①主观明知程度(是否知道"正在实施诈骗");②介入时间(上游是否已实际控制资金);③在链条中的作用(核心层还是末端受雇)。陈立三点均指向末端掩隐,而非诈骗共犯。定性的准确,是量刑公正的前提。
  三、避坑提醒。"帮取钱收款""出借银行卡""帮买虚拟币跑分""刷单代购"——凡是要你用自己身份账户帮人收钱转钱、要你伪装、用专用手机联系、报酬高得离谱的,一律不要碰。
  结语
  本案当事人的失足,是生活重压下的一念侥幸,而八次会见、全流程持续跟进的辩护工作,是律师为当事人守住量刑底线的专业坚守。天外天楚雄律师团队始终坚持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兼顾法律尺度与人性温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细致梳理案件全部有利情节,尽最大努力争取公正、从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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