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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万借款连环诉讼斩断

发布者:朱丽珍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委托人

相对方: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及其控股的某高冠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6年6月30日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

二、办案要点

(一)证据链一气呵成,48小时斩断"未实际交付"抗辩

庭审中,被告一、被告二抗辩:"借条约定的47万元并未实际交付,原告仅凭条据主张还款无事实依据。"

朱律师迅速组织证据链,以银行流水单逐笔对账:2017年6月至9月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批将443,334元交付被告,金额与借条相互印证;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就出借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借条约定的本金数额与实际转账记录高度吻合,本院对原告主张的443,334元借款本金予以确认。"

被告所谓"未实际交付"的抗辩被全部驳回。

(二)反咬"职业放贷人"指控,主体合法性 + 利息全数获支持

被告一、被告二进一步抗辩: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与他人形成"放贷团体",对外出借金额达数百万之巨,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被告罗列了"某关联人A""某关联人B""某关联人C"等所谓关联人员,试图证明原告主体不合法。

代理人意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经常性营业性放贷"行为,也未能证明原告与所列人员存在共同放贷的合意或资金往来。

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所涉借款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普通民间借贷,原告主体合法,借款合同有效。"

最终判决:原告主体合法性获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约定的月利率1%(年化12%,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获法院支持。

(三)担保无效反获1/2赔偿,债权多上一道保险

本案另一关键争议在于:高冠公司(被告一持股79.2%)为夫妻借款提供担保,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15条强制性规定,担保被认定无效。

一般情形下,担保无效意味着担保人脱保。朱律师没有让"担保无效 = 一分钱没有"——而是走《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法律路径: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接受高冠公司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高冠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尽到对内决议程序的合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本院酌定高冠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即便担保被认定无效,原告的债权并未因担保脱保而悬空,而是额外获得了一道"二次赔偿"通道——高冠公司将在被告一、被告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对剩余债务的1/2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提示

第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实际交付"是出借人举证的核心。

建议在出借时同步完成:①借条载明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②银行转账备注"借款";③大额分笔转账时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单。一旦发生诉讼,证据链完整性将直接决定诉讼走向。

第二,对"职业放贷人"抗辩,应从"无证据即驳回"角度反击。

被告一旦以"职业放贷"抗辩,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证明出借人存在"经常性营业性放贷"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所谓"放贷团体"的存在,则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即为典型——被告罗列多名所谓关联人员,最终因"无任何证据"被法院全部不予采纳。

第三,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负有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义务。否则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仍可能承担1/2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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