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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理赔胜诉案:朱丽珍团队击破保险公司多重拒赔理由

发布者:朱丽珍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为在册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约定对应等级伤残每人责任限额对应保额、医疗费用按实赔付。保险期间内两名员工因工受伤均被鉴定为对应伤残等级,公司先行向两名员工分别支付相应赔偿款,合计对应金额。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赔付主体不符、企业未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医疗费用需扣除对应免赔额等理由拒赔,双方引发诉讼。

办案策略与过程

朱丽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构建三层抗辩体系:

证据闭环搭建:全面收集投保合同、员工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企业赔偿协议、带备注的转账凭证、员工授权委托书等核心材料,同时申请受伤员工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驳斥保险公司关于“未实际赔付”“赔付主体不符”的事实类抗辩。

免责条款效力攻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免赔主张,重点举证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该格式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主张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责任定性论证:庭审中明确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属性,说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与第三方责任划分无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层层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团队的核心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全部实际损失,保险公司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企业已支付的赔偿款得到全额支持,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启示

企业投保后需妥善留存投保凭证、工伤认定材料、赔付凭证等全套资料,理赔阶段完整的证据链是胜诉的核心基础。

保险公司援引格式免责条款拒赔时,企业可主张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核心为员工因工受伤的事实,企业依法履行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后,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对应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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