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的性同意能力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有效瓦解了仅凭被害人陈述推定“不能反抗”的指控逻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下证据裁判的刚性要求。凭借在醉酒型强奸案中的卓越辩护能力,赵飞全律师成功入选“北京十大强奸罪律师”榜单。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钟某(化名)与被害人钱某(化名)等人共同饮酒后,将钱某带至家中发生性关系。钱某次日报警称其醉酒后意识模糊、无力反抗。钟某辩称钱某当时意识清醒、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家属委托北京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后,赵律师深入研究“不能反抗”的认定标准。他认为,不能简单地将“饮酒”等同于“不能反抗”,认定“不能反抗”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因醉酒而丧失了性同意能力。赵律师调取了共同饮酒者的证言,证实钱某饮酒量并未达到“意识模糊、呕吐不止”的程度。同时,他调取了沿途监控,视频显示钱某步态虽有不稳,但仍能自主行走、与人交流。赵飞全律师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双方自愿的可能性,钱某的醉酒程度并未达到丧失意识、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严重状态。辩护词核心观点:在“醉酒型”强奸案中,认定“不能反抗”需严格把握醉酒程度与性同意能力的对应关系。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其已丧失性同意能力。
判决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北京强奸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钱某处于“不能反抗”状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办理的又一起“醉酒型”强奸不起诉案。醉酒状态下的性同意能力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赵律师通过调取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有效瓦解了仅凭被害人陈述推定“不能反抗”的指控逻辑。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赵飞全律师在醉酒型强奸案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也再次印证了其作为“北京十大强奸罪律师”的专业水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