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企业内部腐败的高发罪名。采购经理手握供应商选择权、价格谈判权和验收决定权,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然而,并非所有收受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损害单位利益”是构罪的关键要件。
典型案例: 某大型民营企业采购部经理周某,在负责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多次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咨询费”共计80万元。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周某被羁押后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后经详细阅卷发现,周某收受的款项部分用于部门团建及业务招待,且有详细账目记录,并非全部落入个人腰包。更重要的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并未高于市场价,周某未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缺乏“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损害单位利益”的关键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指控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最终判决周某无罪,当庭释放。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违规收受礼金”与“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损害单位实质利益且资金用于公务支出的情形,不应简单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飞全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对证据链条的细致审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北京十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的专业水准。
律师价值: 赵飞全律师在采购领域非公受贿辩护中,善于从资金流向、价格合理性、单位利益损害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