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未造成实际传播”这一情节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北京十大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有着独到的辩护经验。
典型案例:吴某传播性病案
吴某(化名)在明知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数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吴某的行为未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经会见和阅卷,发现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且其行为未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庭审辩护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八十条,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但未造成实际传播的,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吴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实际传播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未造成实际传播”从轻判决案例。作为北京十大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未造成实际传播”的量刑价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传播性病罪辩护中对法律要件的深刻理解和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