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6日之前,申请人作为委托人(被申请人)职工,从未向委托人主管领导提出增加工资等要求,亦未向委托人工人代表或者金坛区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区工会)等组织提出相关要求。但在2019年8月6日上午,申请人突然阻止该部门正常生产活动,并且,不顾其他工人意愿,在其他工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工作的意见下,申请人阻止他人回到工位、封锁车间出入口。经过委托人部门领导多次劝说,仍不予改正。经委托人与公司工人代表商议,对申请人该行为认定为“罢工行为”,并于当日下午出具《通告》,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本人送达。申请人于后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
经仲裁委认定系因申请人未按照委托人程序要求,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认定为自愿辞职,仲裁请求无依据,故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委托人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基于律师意见向所有员工送达《员工手册》并公示,其中条款明确记载员工如果存在旷工、罢工行为,被申请人可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知悉该《员工手册》,应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申请人因一己之私,罔顾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被申请人生产停滞,产生重大损失。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作出开除决定,并不违反法律等有关规定。
本案中,委托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与员工进行沟通、协议、工资结算、通知、公示等,最终在仲裁中,通过事实梳理、提交证据等,说服仲裁员认可本律师团队意见,从而认定系因该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委托人无需因为该员工个人原因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