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原告)于2020年1月6日早6时10分骑行人力三轮车与被告骑行的XXX牌号电动自行车在浦东某某路北约10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由救护车送至上海市某医院急诊,支出救护车费30元、院前急救费60元、检查费27元、治疗费10元、摄片费与检查费合计736元、中药费399.30元、诊疗费19元。经该医院检查诊断,事故造成原右侧肩关节损伤、骨性关节炎;脑震荡;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自2020年1月6日住院治疗,2020年1月11日出院,住院共计6天,住院费用共计6557.87元。并且,医院建议原告应自1月12日至2月10日休息30天,故自住院之日起原告误工共36天。事故发生后至今,被告未对原告做出任何赔偿,也未作出任何赔偿承诺,故成讼。
【代理结果】
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金额,判决被告向委托人支付共计26,011.41元。
【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难免发生,但发生后,侵权方应当主动进行赔偿,不应胡搅蛮缠、拒不支付。受害人已经遭受严重身体损害且要支付巨额医药费,而侵权人态度恶劣、拒不赔偿,更使得受害人雪上加霜。本案经过两次庭审、一次鉴定,确定被告应当承担共计26011.41元,其中包括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理费用以及部分律师费,受害人权益得以维护。
注: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此类案件以及其他人身侵权类案件均可以主张由侵权人承担原告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