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发送案涉合同《冷库销售安装合同》和《单螺旋速冻机销售安装合同书》,被告通过邮件回复认可。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通过微信群等工作联系方式及时沟通产品型号、安装过程等具体问题,并经被告同意后进行相应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安装、调试合格之后,被告始终没有对产品质量或型号、使用等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并于2017年底验收后实际投入使用。之后,被告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共计117万元并通过邮箱向原告发送《分期还款计划书》(即分期付款)。但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故成讼。
【代理结果】
庭审时调解程序中,双方就付款问题达成《调解书》,被告将于6个月内分期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后,被告按照《调解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邮箱发送合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未于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可申请质量鉴定。
关于争议焦点1,通过邮箱往来邮件信息,被告均认可案涉合同和《分期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并且没有提出否定意见。并且,案涉合同中某条款明确约定“通过邮箱发送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条款,虽对是否以盖章为必要条件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法官普遍认为案涉合同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的冷链制冻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前对安装、调试等环节具有较高要求。本案中,被告于安装调试后已经实际使用长达17个月,仅因制冷效率曾经向原告发函要求整改,并且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曾经发生迁移厂址事宜,案涉设备设施由被告另行聘请其他公司负责搬运至新厂址。在原告正式提起诉讼之前,被告始终没有就案涉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向原告发函提出异议。被告在起诉后提起质量鉴定申请,法院明确告知应不予支持,本案因调解结案,故法院未对该争议作出评价。
因被告认为其败诉风险较高,故愿意接受原告提出的分期还款调解方案,并且在本律师团队和主审法官积极沟通下,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结果较为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