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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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顾芃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14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6月作为被告(建设单位)广西靖西市某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安排公司员工陆续抵达广西靖西、熟悉场地施工条件、招募当地劳务人员、联络材料供应商(例如混凝土、钢筋、木材等)、安排劳务人员住宿房屋、并配合被告筹备开工奠基仪式等,原告为保障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已经预先支出大额费用。2019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临时通知原告退场,后双方于8月19日就退场事宜协商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公司董事长及原告负责人在《施工方中途退场结算说明》及《结算表》中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共计130万元,约定于2019年10月19日前全部结清。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只支付了65万元,故此成讼。

【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并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欠付款项期间的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发承包协议》),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为了争议焦点。

律师代理意见:首先,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系因被告原因,在原告进场之前,被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均未确定,客观上无法确定工程范围、施工条件、工程量、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成本和利润空间等签订施工合同的实质条件,基于以上客观原因及双方之间长期、良好的信任关系,双方之间至结算时尚未签订相关施工合同。

其次,基于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已经就施工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并实际支出大额费用进行施工筹备工作,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并且基于对施工项目的预期,原告与诸多案外人为履行施工义务而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亦属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范畴,该诸多合同在原、被告结算后亦由被告继受取得原告的合同权利与义务。

最后,原、被告通过结算而签署了结算协议,应视同原告向被告(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所达成的合意,在此情况下这种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签署结算协议是双方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行为,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完全认可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予上诉,于判决书生效后即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律师代理工作较为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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