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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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之活用“固定总价”解决纷争

发布者:顾芃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7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固定总价承包南通某工厂超容项目厂房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附件相关约定,严格、全面履行合同项下施工义务,并按照发包方及监理方要求完成追加部分的施工任务。至2019年6月,原告已经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任务,但二被告拒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亦未及时支付足额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承诺尽快支付,但至原告起诉之日,始终未予支付。

【代理结果】

本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法院诉讼立案后,前往被告公司进行谈判,结合案涉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有利证据,立足“固定总价”等条款约定,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全额支付诉请金额。双方于协商后第3日至法院达成《调解书》,被告于第10日即履行当期付款义务,仅余质保金未付,待期满后被告再予支付。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总价支付全部工程款。

被告方面,首先,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建筑行业习惯”依据发包人对总承包人的结算(审计)结果向分包人进行结算(即“背靠背条款”)。其次,因为案涉工程涉及“管道施工”,在施工中,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分包人在征询监理人书面同意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相应增加了部分项目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应当作为“追加项目”。再次,被告对该部分工程量因无法从发包人处结算,而对监理人的书面签证不予认可。

原告方面,案涉合同属于较少采用的“固定总价”合同,在签订前,本律师团队即为规避此类“价款结算”风险而坚持使用该条款,最终在争议发生后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因被告所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我方逐一反驳,最终接受我方意见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支付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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