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2018年3月7日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7月19日,当事人接到通知由于公司迁址至另一城市,当事人需于7月22日前往报到,7月20日当事人回复不同意随迁后,公司随即通知如其未在7月25日报到则视为离职,因当事人届时未前往报到,故劳动合同于7月25日解除。当事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当事人限期未按通知前往另一城市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地点为A城市,但因公司决定迁址,而要求员工随迁至另一城市,逾期未前往的,视为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主张当事人以其行为表示自愿离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并支持了全部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足额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