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双方于2018年01月签订《劳动合同》,于2018年07月签订《独家经纪合约》。2018年10月即发生矛盾,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产生争执,主要原因在于经纪公司扣减发放当月提成和限制艺人对外承接商务合作。故于此后两年,通过律师函沟通、谈判、法院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最终达成补充协议,艺人独立承接商务合作,经纪公司按比例提成,双方皆对谈判结果表示满意。
【争议焦点】
本律师团队代理上诉人的二审诉讼阶段和诉讼后谈判过程,故现对二审争议焦点等情况作一介绍。
争议焦点一:一审时上诉人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是否属于自认违约。
上诉人意见为该提交公报参考案例行为非属自认违约行为。理由:“自认”只能是对单纯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上诉人提交该公报案例并非自认为违约方,双方到底谁是违约方属于法律判断问题,应由法官自由裁量,而非仅依据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提交该参考案例两者之间的关系即予认定为“自认”。
争议焦点二:涉案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上诉人意见为涉案合同履行内容不确定,缺乏互信基础,亦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涉案合同履行内容不确定。2、涉案合同已失去互信基础。3、涉案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4、涉案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判决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对上诉人显失公平。6、被上诉人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涉案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时,双方均上诉,最终结果是法院裁判继续履行该经纪合约,艺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于艺人目前发展态势良好,具有较高人气及演艺经验,双方于诉讼后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经纪公司同意由艺人成立独立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对外承接商务合作,双方成立共管资金账户,相关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如此结果,避免经纪公司失去未来预期收益,也同时避免艺人在目前发展态势中因为长时间无演艺活动而淡出公众视野,共同把握当前良好的发展机会、共谋未来,揭过此前矛盾、有效化解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