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201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同意将官渡区仓库2000平方米、办公场地30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十年,年租金为300,000元;原告在租用期间有权将部分房屋租给第三方经营使用,若因被告李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被告李某违约,被告李某须在违约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年租金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场地被征用,原告享有被告李某全部赔偿金的30%作为补偿。2019年5月28日,被告大桥村合作社在案涉房屋贴出《通告》,称“经金马街道办事处调查,你租用大桥村股份合作社荒山建盖养殖场,占用林地,属于违章建筑,大桥村居民小组接到金马街道办事处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拆迁。大桥村股份合作社现要求你在2019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后果自负。”原告要求被告大桥村合作社出示政府拆迁文件,确认违章建筑文件,被告大桥村合作社拒绝出示,却派人催促原告搬迁,并采取断水、断电、堵门等措施逼迫原告搬离。原告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厂房,无奈只得以低价处理大部分机械设备和办公家具,原告五十个有效期为五年的农业推广证书全部废止,搬迁地址后必须重新审核资料,再次支付检测费用,原告分租给他人的场地因租期未到,同样被迫搬迁,原告向分租的承租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两被告未出示任何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违法、违约要求原告搬离并强制拆迁强行收回租赁房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机电公司违约金90000元。
律师点评:被告李某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原告某某机电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建议:我方诉求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但远远弥补不了我方的损失,建议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违约金尽量约定高一些,在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