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利息按照LPR上浮30%-50%计算

发布者:张雪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94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某农家餐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2017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载明:截止2016年2月29日欠土鸡兔子尾款45700元,原鑫某农家现名彝某农家。《欠款单》上盖有被告的印章并由其经营者杨某签字。

    判决结果:一、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某农家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某支付货款45700元;

二、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某农家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某支付上述货款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某农家餐馆负担。

律师点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可按照按照LPR上浮30%-50%计算逾期支付利息。 

    建议: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才可以在对方违约时主张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