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周士某与张XX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周X,周X2。其中周X于××××年与葛X结婚,生育一子周X3,1997年离婚;于××××年××月××日与被告朱某登记结婚至今,生育一子周X1;周X于2010年2月14日死亡。位于昆明市五华区XX××(现门牌号为××)的房屋系张XX与周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9月27日周士某、张XX、周X、周X2将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形成了《关于房产分配的交代》,其中约定将位于昆明市五华区XX××(现门牌号为××)楼房第一、二、三层分给周X,第四、五层及平台分给周X2。周X于2010年2月14日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其妻子朱某、母亲张XX、儿子周X3、周X1。张XX于2018年3月7日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女儿周X2、周X继承,因周X已经死亡,则由周X的儿子周X3、儿子周X1代位继承。以上事实有证据申请书、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身份证、干部申请离休呈报表、《关于房产分配的交代》、结婚证、户口册、村小组证明等予以证明。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的争议等多个法律问题,必须理清中间的各种关系才能作出处理。
判决:一、位于昆明市五华区XX号XXX(原门牌号为XXX号)楼房第一、第二、第三层的财产权益由被告朱某占有62.5%,由被告周X3、周X1各占有15.625%,原告周X2占有6.25%。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周X2负担人民币393元、被告朱某负担人民币780元、被告周X3负担人民币976元、被告周X1负担人民币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