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2016年10月11日,原告谢X与被告张X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X向原告谢X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3月16日,借款利息为景XX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该笔款项的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被告张X一直未归还,原告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张X主张其已归还部分利息,原告谢X不予认可,被告张X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认可;被告张X与被告刘X虽系夫妻关系,但《民间借款合同》系原告谢X与被告张X单独签订,被告刘X并未签字,庭审中,被告刘X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原告谢X提供的光盘中的录音记录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刘X对该笔借款知情,原告谢X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刘X系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原告谢X主张被告刘X以共同借款人身份与被告张X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认可。
律师建议:作为原告来说,在借贷案件中,要主张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另一方认可、知情,建议在借款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借条、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作为被告来说,已还款项一定要留好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方不予认可已还款项,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X借款本金147000元;并按年利率14.25%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X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250元;
三、驳回原告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张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