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8年7月2日被告要约原告共同出资购买罗兰牌R7043B25073B的印刷机,原告依约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350000元、微信支付34445元、现金给予26555元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11000元,后期因双方无法就该机器生产运作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告出资款项411000元转化为出借给被告王X的款项,同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了被告向原告借款411000元的借款事实,被告王X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欠款200000元,余款在2019年6月前付清,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在未全部付清钱款时,保留对该机器设备的股权。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欠款150000元,尚欠原告261000元。鉴于被告不诚信的行为,双方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还款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尚欠款项261000元应于2019年2月28日付清,原告因追索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
律师点评:本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情人突然出现,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三人为合伙关系,后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本案最终按借贷纠纷进行处理,我方诉求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