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我最近刚刚经办的一个案例,本案例原本和大多数逾期交付请求买卖合同违约金案件是一样的,没有太多的焦点问题。而本案却因为开发商反诉业主贷款放款迟缓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而变得很有一定的色彩。
首先,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该承担多少的问题,而对于全国各地法院来说现在都面临着这种逾期交付的批量案件,而开发商的抗辩事由统一的又都是因为政府的各种环境政策导致的不能施工因素才致使自己逾期交付。这种抗辩我们认为很难说服力,因为所有公众都知道的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政策一直都在。而就因为政策的长期存在且普通公众都知道的情形下,作为开发商首先不可能不知道,而他们在明知相关政策存在的情况下却与业主约定了交付时间,是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交付的风险有了一定的预判,而在这种情况下你在拿所谓的政策进行抗辩,你们感觉还能支持吗?而开发商逾期交付的原因大多却是因为自身的管理、资金等造成的怎么能让普通购房者来为他们来买单呢?再此我建议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开发商的环境管控政策因素抗辩现在均不能成立。
其次,开发商起诉业主按揭贷款的放款时间晚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业主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我个人认为开发商如果因这个而起诉业主他们也真是够绝的,做的有点很不地道。作为开发商在你自身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你却拿原本自己就知道的政策来为自己解脱,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可是你自己选择的。你作为合同的主导者与业主约定了对业主不利的交款时间条款,因为普通公众都知道能不能批下来贷款、符不符合标准、贷款审批流程都是业主本身无法控制的。作为开发商自身更是知道。这两个知道一对比,我们发现开发商实际是这样的“一方面想用自己知道的为自己脱责,一方面想用自己知道的让别人担责”,此可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王团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