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7335828916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黄XX、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越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9日 7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91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X,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黄XX与被告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泵款8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月27日止为10374.82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泵款8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XX因需向原告黄XX购买水泵。2019年2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水泵款8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黄XX货款84000元及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00元,减半收取计1079.50元,由被告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张越律师 已认证
  • 17335828916
  • 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1329分 (优于80.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越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262 昨日访问量: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