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贵州XX法律援助。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商务与信息XXA-20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贵州XX律师。
被告:郭X豪,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务工,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贵州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贵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