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 民事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审理程序:
- 其它
- 申请人:
- 贵州XX公司
- 被申请人:
- 安XX公司 中国XX公司
- 申请人代理律师:
- 郑XX [贵州XX]
- 文书性质:
- 裁定
申请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XX。
法定代表人:任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安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
法定代表人:童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XX。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XX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XX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申请人贵州XX公司以中国XX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XX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