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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标准

发布者:赵洪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4528人看过


一、期间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二、迟延履行利息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理解与适用

 “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指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条解释规定的自‘届满之日起计算’和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在内。例如,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本月5日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不包括本月5日,而是从次日,即6日计算。如果债务人于本月5日全部履行债务的,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债务人于本月5日全部履行债务的,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债务人于本月6日全部履行债务的,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期间为1天。《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9条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为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根据本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以日为基本计算单位,所以‘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和‘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期间开始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次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3条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也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本条解释规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均以‘届满之日’和‘生效之日’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的第1天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例如,借款本金为20万元,年利率为6%,应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法院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日期为2017年12月2日。

1.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逾期还款利息8449.32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逾期还款利息为200000*6%/365*257=8449.32元);

2.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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