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波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设计资质承包人将施工中的设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赵洪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059人看过

法律并未禁止将设计委托第三方进行,并且这也不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所以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发包方应诚实信用,不应据此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一: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北京**公司已具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证书,虽然未取得外幕墙及监控系统的设计资质以及部分承包项目的施工资质,但北京**公司分别委托的专项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取得了相应的资质,且淮北某某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施工图纸,并未提出异议,故北京**公司、淮北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淮北某某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关于焦点一,案涉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的责任不应由**净化设备公司承担。其一,**净化设备公司与**光电材料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净化设备公司承建的工程为**光电材料公司净化工程,合同中并无消防设计、施工的相关约定,**净化设备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其应当具有相应的净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但其有无消防设计、施工资质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无影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也非属其合同义务。**净化设备公司提供的净化工程设计图纸未能兼顾消防设计要求,并非因其过错所致,亦不属于瑕疵给付。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净化设备公司对其无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这一事实并无隐瞒之故意,**光电材料公司对**净化设备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包含消防设计应当是知晓的。且案涉工程施工图纸最终经由**光电材料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应当认为该图纸的设计方案是与其意向相符的,**净化设备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其本身并无过错。其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消防设计、施工责任包括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等。对于工程的二次改建亦属于该规定所规范的建设活动。因此,在本案中**光电材料公司负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的义务与责任,但经一审承办法官与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综合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实,**光电材料公司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光电材料公司厂房净化车间工程系属在原有土建工程上的改建,该次改建根据实际用途的需要应当增补相应的消防设施,对于消防设施的整改应当由**光电材料公司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在一审庭审中,**光电材料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在施工前并没有经过有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且经核实,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标准及规范与案涉净化工程并无关联。**光电材料公司上诉认为案涉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应归责于**净化设备公司,对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

一、有关合同效力。此涉及**普公司的施工资质。**普公司一审提供了资质证书,二审又提供了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对此,上诉人二审庭审中亦表示认可其具有施工资质,但认为其不具相应设计资质,而合同又规定由其负责设计,因而合同仍属无效。经查,玻璃幕墙的施工合同未规定由**普公司负责设计,而花岗岩干挂的施工合同则约定由**普公司负责施工排料图的设计。对于施工排料图的概念,顾名思义,应指施工用料的安排,不涉及施工工艺、结构,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设计。其次,负责设计不等于自行设计,不排除委托他人设计的可能。因此,**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