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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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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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分割财产

发布者:赵洪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8人看过


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案例:

1.。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本案中,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故判决宋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2.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因孙某拒绝评估该房屋价值,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300万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判决中未明确具体价值),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元(因李某对该房屋不知情,离婚后是孙某以个人财产偿还的30万剩余房屋贷款)。

3.由于被告苏某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财产,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原告郑某某属女方,应给予适当照顾,本院酌定由原告郑某某分得上述财产60%的份额。

4.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不分或少分隐匿财产的诉请,2014年6月20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对债务人任友发所作的调查笔录能够证实,被告陈某某在离婚时有隐匿财产的故意,对原告要求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纪较大,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院酌定22,700元本息,由原告冯某某分得12,700元,被告陈某某分得1万元。

5.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就房产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银行贷款后对剩余的价款1.17亿韩元予以分割。本院酌定由上诉人李某分得40%,即0.468亿韩元,被上诉人崔某分得60%,即0.702亿韩元。

6.原告方某某转支上述存款13122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院酌定对原告方某某隐藏、转移的存款131220元,由被告龙某某分得80000元,被告龙某某主张分割全部共同财产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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