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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撞电动车案的一点思考 -----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很难吗?

发布者:赵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426人看过

 “宝马男”撞电动车案的一点思考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很难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赵莉律师

 这两天,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不太畅通的早高峰上,作为一名从事律师业务已近20年的律师,不免也思绪万千,不由想起自己曾代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中,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案件。凑个热闹,也谈谈自己对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些看法。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刑事辩护律师接手罪名为(故意、过失)伤害致死、重伤、或者轻伤等案件中,律师接到案件,首要考虑是不是存在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正当防卫的抗辩理由是会首先想到的。比如笔者曾接收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大约发生在2001年初,当事人段某(此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具真名)与女朋友在内蒙古一家饭馆吃饭,席间另一桌男生之一武某(被害人)用言语挑逗其女朋友,遂发生口角,武某用餐椅砸段某,据段某说他当时随即就躲在了桌子底下,并自称捡到桌下一个水果刀开始反抗武某,慌乱中根本不能分辨刺伤被害人武某的什么部位,之后,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件当时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名起诉,在面对死亡的严重后果情况下,加上被害人这边亲属闹得很凶,一般是会判死刑(或者缓刑2年执行)。我接手这个案件后就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首先,因为被害人过错在先、调戏被告人女朋友、与被告人口角后,先拿凳子砸被告人,被告人为了自卫反击,这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性。在当时不可能判断一个水果刀是否有刺死的后果……应该适应刑法20条无限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后来这个案件曲折、拖了很久没有判,包括关键证据水果刀到底是谁的,是不是被告人自己随身携带,(这个证据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被告人始终没有说自己带的,侦查起诉机关也始终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证明它的来源,其实这也是一个案件的疑点),总之,最后,这个案件法官还是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被害人的过错、即使这样,但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中,承认被告人有正当防卫行为,或者防卫过当的表述,虽然,最后被告人判了15年,想来这已经是很大的成果了,起码审理法官没有屈服于被害人家属叫嚷的“一命偿一命”,能顶住压力,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和案情公正处理案件。虽然说此后我还代理过一些有正当防卫情节的刑事案件,但事实上,在至今我的整个执业生涯中,没有遇到任何一起因无限防卫无罪释放的案件。关于无限防卫或者说正当防卫被认定稀缺的证据还有是,据江苏检察院通过微博表示,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份“以正当防卫要求轻判的形势法律判决书,只有4份被法院认定。所以说,大家说对不法侵害,最正确的方式是跑,某知名大咖甚至说,他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中国练跑步的越来越多。这虽是一个调侃,但充分说明,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太稀罕!但这种司法实践是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我们知道 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20条第三款,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要想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工具,我们呼吁,在实践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应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让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震慑犯罪。

    从最近这几天的网上热搜,真心期待本次案件对中国法治进步起到应有的作用。

 备注: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2018年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继续追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下面摘自新浪微博的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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