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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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74人看过


    《王忠岗、孙高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41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涉案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由于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涉案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主张涉案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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