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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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与各方约定不一致,在二审期间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更正,根据更正后的新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公司法 |592人看过


● 争议问题

目标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与各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一致,但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工商管理部门更正后,是否可以认定目标公司已经设立。


● 裁判规则

《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更正后的网上信息在企业性质、组织管理形式等方面存在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均无法否定工商档案登记的内容。上述更正后的新证据使最高法院倾向于认为三方约定的目标公司已经成立。

工商登记制度旨在赋予登记事项以公示公信力,以保护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记载的事项被法律推定为真实而非客观事实。本案系公司股东内部纠纷,并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工商档案内容不一致并且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时,应当进一步审查工商档案材料、有关证照等证据,综合认定公司成立情况。当事人仅以网上登记信息与当事人约定不符为由,主张公司未设立或者并非当事人约定成立的公司,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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