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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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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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定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公司法 |553人看过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与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部分股东主张公司并未设立要求退还投资款,应当如何处理。


● 裁判规则

《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三方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被申请人作为股东以解除合作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应当查明在合作过程中目标公司为涉案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经营形成的资产比如设备、土地等、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以确定被申请人作为股东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资款,在此基础上方可做出裁判。如果认定三方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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