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与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部分股东主张公司并未设立要求退还投资款,应当如何处理。
● 裁判规则
在《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三方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被申请人作为股东以解除合作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应当查明在合作过程中目标公司为涉案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经营形成的资产比如设备、土地等、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以确定被申请人作为股东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资款,在此基础上方可做出裁判。如果认定三方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