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问题
公司在一、二审中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但在再审期间已经注销,法院是应当变更股东为当事人还是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 裁判规则
在《广西天芝酒业有限公司、邓绪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8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本院在再审审查中查明,涉案公司已被注销,公司注销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称涉案公司经依法清算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后才进行注销登记。因此,涉案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另外,原判决认定涉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