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问题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应当由公司注销前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注销登记争议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实践中存有争议。
● 裁判规则
在《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王彰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4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其作为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二审法院决定以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判决其承担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