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问题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 裁判规则
在《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7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涉案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同时丧失。但涉案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形变更新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如有必要可以中止诉讼。原审裁定以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