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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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566人看过


● 争议问题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 裁判规则

《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7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涉案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同时丧失。但涉案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形变更新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如有必要可以中止诉讼。原审裁定以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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