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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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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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2人看过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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