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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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法院不支持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588人看过


    

少数案例中,法院会以“案涉房屋仍未完全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也无法确定”为由不支持购房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并要求购房者另案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例如在(2018)粤民申1984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在二审阶段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法确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具体时间,陈耀辉主张嘉源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陈耀辉可待办证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 (2017)苏0118民初246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仍未完全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也无法确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中杭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因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而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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