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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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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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超过购房者实际损失,不应双重计算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怎么办?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察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属于合理范围、是否明显过高;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在第17条与第18条规定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因此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属于独立的两项违约责任。且在缔约时,开发商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情形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有所预见。故法院一般仍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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