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乾公司向元贞公司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后,康乾公司到期并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元贞公司便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锦绣公司。元贞公司与锦绣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向康乾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在,康乾公司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锦绣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欲起诉康乾公司,锦绣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本案中,锦绣公司与元贞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虽然约定发生纠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只适用于锦绣公司与元贞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基础借款合同纠纷。锦绣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锦绣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是康乾公司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债权人即元贞公司住所地。
综上所述,锦绣公司可以向被告康乾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元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