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贞公司与康乾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康乾公司向元贞公司采购一批牛肉,双方约定产生纠纷提交元贞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后买方康乾公司迟迟未交付剩余货款,元贞公司将此项债权转让给了锦绣公司,并通知了康乾公司。后来,元贞公司、康乾公司、锦绣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中对管辖条款作出新的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发生争议提交锦绣公司所在地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康乾公司仍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锦绣公司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康乾公司,锦绣公司应该依据原基础的《采购合同》还是《三方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呢?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若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在重新达成协议时,存在合法有效管辖约定的,相关纠纷按约定管辖处理。
若重新达成的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此时基础合同关系的管辖仍然需要按照原合同内容来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方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锦绣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锦绣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