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孙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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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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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 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仍应以合同签订时 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

发布者:纪孙志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634人看过


元贞公司出借给康乾公司周转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解决。”借款合同到期后,康乾公司迟迟未返还借款及利息。元贞公司遂将债权转让给了锦绣公司。锦绣公司现欲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康乾公司,现债权人锦绣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锦绣公司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原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债权人住所地”、“甲方住所地”,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本案中,现债权人锦绣公司不能以其是现债权人,径直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应以签订合同时的债权人元贞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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