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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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部主任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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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胜诉案例|二审再胜,曾华华律师以专业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2026-07-07

律师简介

曾华华律师深耕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擅长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及特许经营法律事务,在高标的额知识产权诉讼、复杂技术类专利纠纷等案件中经验丰富。兼任可信时间戳微课堂特邀讲师、江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老兵宣讲团成员,长期研究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法律风险,撰写系列文章60余篇。代表性业绩:

  • 代理某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一审及二审,获最高法全额支持300万元赔偿,入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 代理某桥梁伸缩缝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通过合法来源抗辩为当事人免除百万元赔偿;
  • 在标的额2000万元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精准拆解技术特征,助力上市公司一审胜诉、二审促成原告撤诉;
  • 多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有效压低赔偿:原告索赔286万余元,法院最终仅判10万元;
  • 代理武汉烽烟科技诉多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某上市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等,均胜诉并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一、案情介绍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曾华华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诉被告济南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第三人济南某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作出(2026)鲁**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2024年7月,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通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济南市多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并在店铺招牌、室内装潢中大量使用与原告加盟店高度一致的明黄色调装潢风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委托曾华华律师团队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历时两年,曾华华律师最终为客户成功维权,有力维护了原告科技公司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及店铺装潢权益,并成功证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胜诉结果

(一)一审(2025)鲁****民初****号判决: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图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装潢相近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组合方式、元素种类、文字含义和读音等方面均相同或相似,构成近似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同时,被告店铺装潢与原告加盟店在装修风格、色调、元素组成等方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二审(2026)鲁**民终****号判决:

被告通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作出(2026)鲁**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讯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双方业务范围均包括数字通讯设备维修,同属第37类服务项目;被控标识与权利商标在组合方式、元素种类、文字含义和读音等方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科技公司的门店装潢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经过推广宣传已形成一定知名度,被告通讯公司的装潢与之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诉讼策略

本案证据组织的专业性是胜诉的关键基石。曾华华律师主要从以下维度构建证据体系:

  1. 权利基础证据——夯实权利根基

  2. 知名度证据——证明市场影响力

  3. 侵权事实证据——锁定侵权行为

  4. 侵权规模证据——证明侵权情节

  在庭审中,曾华华律师团队针对被告提出的“合法注册商标”“使用法定代表人姓名”“在先使用”等抗辩理由,进行逐一击破:不规范使用不能免责:被告虽成功注册了有关商标,但其实际使用的却是与原告近似的商标,系对自有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姓名权不能对抗商标权:被告主张使用法定代表人姓名作为商标文字内容,但名称权与商标权系不同范畴的权利,不能等同适用。公司设立时间不等于商标使用时间:被告虽称2018年即已成立公司,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商标注册前已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此外,团队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原告的店铺装潢呈统一风格,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且经过长期推广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告的装潢在装修风格、色调、元素组成等方面与原告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上诉人(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律师价值

本案的成功维权,充分彰显了曾华华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深厚积淀。曾华华律师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律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毕业于武汉大学,同时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是中国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第三期培训班学员,入选湖北省部队法律服务社会律师人才库,其专业影响力获得业界广泛认可。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