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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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性分析 ——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引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商标侵权浏览:74次举报
2026-07-06

作者:曾华华

律师、专利代理师,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A公司主营口罩生产销售,2019年起持续向欧盟出口口罩,长期使用涉案图文组合未注册商标,产品符合欧盟相关认证。

2020年初,B公司作为A公司的合作商,长期向A公司批量采购口罩,合作过程中完整知晓原告使用的商标样式、该商标境内外均未注册、核心海外市场为德国及欧盟、固定海外经销商等关键经营信息。

2020年末,二芯某公司分头申请相同商标:(1)国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医用口罩类商标,被驳回;(2)域外: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同商标,获得欧盟商标注册权。

欧盟商标核准仅半个月,B公司以A公司商标侵权为名,同步实施四类打压行为:① 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警告;② 在阿里巴巴国际站投诉A公司店铺,平台下架商品链接;③ 致函A公司德国合作经销商,逼迫终止合作;④ 向国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A公司。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探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于1993年颁布实施,2017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2025年6月27日迎来最新修订,已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行为原则】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主要包括(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3)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除此之外,作为对具体法益的补充,市场参与主体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以列举的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混淆行为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商业秘密保护、有奖销售规范、商业信誉保护、网络竞争规范、低价销售禁止、优势地位滥用禁止。第二条实际是作为兜底适用的条款,来处理可能产生的破坏上述法益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法律概念的探析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实际指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基本法律准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追求利益时兼顾他人权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除了上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有对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

第九条 【诚信使用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执法,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滥用知识产权的内涵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在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立法宗旨,超越法定界限或不当行使权利,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三)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五条 【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四、案件所涉法益及案涉行为的不正当性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法益问题

本案法益不仅包括经营者在海外市场的竞争性利益,也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B公司抢注A公司的商标并投入市场使用时,将会出现分别由A公司、B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相同商标标识的口罩流入市场,这个时候,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消费者无法准确区分来源,同时,抢注行为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消费者的概念外延得到了扩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所指的是商品可能触及的全部的消费商品的人,不仅仅指的是中国的消费者,而且也包括境外的消费者。

例如1,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混淆行为,既可能导致中国消费者混淆,也可能出现境外公民在中国境内产生混淆的情形。

例如2:在境外发生的混淆行为,既可能导致境外消费者混淆,也可能出现中国公民在境外产生混淆的情形。

所涉及的品牌,可能是中国品牌,也可能是境外品牌,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比如,中国的白酒在中国或者东南亚市场发生混淆,或者境外的奢侈品包包在中国境内被仿冒发生混淆,所面向的消费者都可能不限于一国之地域、一国之消费者,特别是在全球电商的广泛普及下,商品的国际化带来了大量的商标标识仿冒混淆问题,消费者的概念相较于以往而言,其范围发生极大的扩充。

(三)全球流通下经营者权益与市场秩序的扩充及域外竞争利益的优先保护

以往,我们通常认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于其固有的、实际存在的地域,这一地域通常局限于经营所达的固定地域范围,但是,商品和贸易的全球流通,意味着地域的概念被淡化,而商品品牌概念的使用场景则被进一步拓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竞争性利益、市场秩序,也随着商品贸易全球流通,发生了极大的扩充,外贸企业域外出口竞争利益受法律优先保护。

就本案而言,A公司的口罩产品不仅仅在中国销售,而且,也出口到欧洲地区进行销售,那么不论A公司是否注册商标标识,其在商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均属于对其品牌的商标性使用。

A公司具有稳定的海外销售渠道、持续出口收益、已积累的域外商誉,属于合法可保护的出口竞争利益;当该利益与他人恶意取得并滥用的域外商标权冲突时,出口竞争利益优先保护(此一条是因为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B公司抢注行为的不正当性分析

B公司持有合法欧盟注册商标,实施多渠道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

B公司域外商标注册有效,只是具备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其注册商标行为本身属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性标识。注册行为与行使行为应当区分评价,注册行为的合法性不等于行使行为合法。

判断权利行使是否正当,需结合商标取得背景、主观目的、行为后果综合认定。B公司抢注商标并非用于自身经营,而是作为打击工具,属于权利滥用,不能以域外商标权豁免不正当竞争责任。

结合“B公司合作知悉在先标识、无自用目的抢注域外商标、获权后半个月集中多渠道打压、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这一完整事实链,足以认定B公司主观违背商业道德,客观损害原告竞争利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五)域外管辖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该条款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竞争法体系从属地管辖向“属地+效果”复合管辖转型,旨在应对数字经济下竞争行为跨境化挑战。

?法理基础?:采纳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Effect Doctrine),以行为对境内市场的实际负面影响作为管辖连结点,而非行为实施地。?

?法律适用?:确立管辖权后,原则上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外民事部分需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决冲突规范问题,目前实践中倾向于保护“被请求保护地”(即中国市场)利益。

五、律师对本案的思考

域外抢注商标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任何经营主体行使权利均应当遵守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否则,即便域外抢注商标成功,最终也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