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
【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理结果】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就某“自适应胶带清扫刮刀”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律师团队接受请求人委托,代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参加口头审理。
【代理策略与工作】
本律师团队提交了多份美国及中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后,本律师团队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进行了系统的创造性分析:
对于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 主张以证据1(美国输送带剥离装置专利)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4(美国传送带清洁器专利)及公知常识,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 逐一论证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4、证据2、证据1或证据5公开。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抗辩意见,本律师团队从技术特征的结构、功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裁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全部主张,认为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1+证据4+公知常识”组合成功运用的又一典型案例。本律师团队通过对美国专利文献的精准翻译和解读、对技术特征的细致比对以及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准确把握,成功实现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代理目标,充分体现了在涉外专利文献运用和复杂技术类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