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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发布者:李世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会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D(系A父亲)
委托代理人E,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B(系A之妻)
原告C与被告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A于2012年6月7日、10月9日分别向原告B借款5万元、3万元,共计8万元,用于其在甘沟驿小学装配电脑盈利,后被告A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至迟于2012年10月19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A未偿还借款,被告A与B系夫妻关系,其也应为该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现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1342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具体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7日,2012年10月9日被告A又向原告B借款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17天,具体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
原告方提交2012年8月7日、2012年10月9日被告A书写借条两张,用以证明被告A向B借款共计8万元并分别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A、B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但是原告方提供的两张借条字迹清晰,均无涂改痕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对两份借条确认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A向原告B借款80000元的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对原告A主张由被告B向其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A要求由被告B、C支付利息的问题,虽然两张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期限与具体还款日期不符,并且原告A就支付利息有无约定未提供证据,但是两张借条上均明确记载了具体还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A、被告B在借条上约定的具体还款日期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A可以要求被告B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自还款日期止开庭之日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15﹪,本案被告户A应支付原告B利息6747.91元即50000元×6.15﹪÷360天×517天(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1月14日)+30000元×6.15﹪÷360天×415天(2012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14日),关于原告A主张由被告B与C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A与户宏强系夫妻关系,但是A并未在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A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于原告要求由被告A偿、B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偿还原告B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6747.91元,共计86747.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A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A
李世民律师,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行业十年。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信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白银
  • 执业单位: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4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