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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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关某某、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让玉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景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幼山,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关则李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关则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以正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积极协商处理,避免累诉为由,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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