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景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幼山,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关则李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关则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以正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积极协商处理,避免累诉为由,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