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让玉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9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某某船务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某某船务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5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