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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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程序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7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于2014年9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

因婚前原、被告未经必要的接触和了解便仓促成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相去甚远,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益疏远;且被告工作作风懒散怠慢,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婚后不但没有努力工作挣钱养家,还经常向原告讨要钱财,和所谓的朋友在酒吧玩耍至半夜三更才回家;原、被告的矛盾日积月累,原告对被告已经失去信心,在原告因赌气回娘家居住的五个月里,被告丝毫没有接原告回家的意思,任由原告自生自灭。

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余地。

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故要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某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不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经媒人介绍,但双方经常联系,是有感情基础的;被答辩人回娘家,答辩人经常联系她,是被答辩人自己先跟答辩人断了联系,且被答辩人在婚内与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答辩人,并与其他异性往来也是答辩人不能接受的。

故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办案过程

以上事实,有原告翁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蔡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分析

院认为,原告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现双方虽因性格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消除误会,克服各自的不足之处,求同存异,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

因此,原告现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提示:因此在莆田地区的诉讼离婚,对方死活不肯同意离婚,或者拿孩子和财产作为条件谈判不肯离婚的,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无法判决离婚,需要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去起诉第二次,第二次法院在感受到你想离婚的坚强意愿和坚持不懈的情况下,就会以感情确实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因此起诉两次就是莆田地区单方起诉离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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