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是莆田市涵江区人,被告是莆田市城厢区人,原告向诉称:被告郑某拖欠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郭某系被告郑某之妻。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办案过程
2014年11月5日,被告郑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向陈某借人民币伍万元整,还款时限壹年内付清不计利息,超期还款按利息2%计算(月息)。此据”。
逾期后,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即于2016年1月4日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郑某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债务系在被告郭某与被告郑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某应当与被告郑某共同偿还。
被告郑某、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原告胜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