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期间,原告某建材经销处陆续向被告段某、王某、唐某供应五金建材等货物,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或由被告自提,送货单据由唐某、段某签收。2025年1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在五金建材送货微信群内进行对账,三被告对尚欠货款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并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6万余元,并承诺于2025年1月26日之前支付2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王某于2025年4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剩余4.6万余元货款至今未付。货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刘新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4.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1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三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案涉货款的支付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庭审中,被告段某辩称其系某中学员工,适格主体应为某中学。被告王某辩称其并非实际买受人,仅是出于朋友帮忙在单据上签字,且已自行支付1万元,不应承担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连带责任。被告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答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三被告供应建材货物,三被告共同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三被告作为共同买受人,理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三被告共同签署欠条,构成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6万余元的诉求。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法院认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起算时间,法院根据欠条约定及实际还款情况予以分段支持: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计算至2025年4月1日;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因后续3.6万余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保全费五百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刘新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刘律师敏锐捕捉到三被告在微信群内对账且共同出具欠条的关键事实,有效锁定了三被告作为共同买受人的主体身份,成功击破了被告段某、王某试图推脱责任的抗辩。在策略制定上,针对逾期付款损失,刘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提出按LPR的1.5倍计算损失的诉求,并合理主张分段计算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核心诉讼请求,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刘新勇律师
